
密级鉴定,是对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涉嫌涉密的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别和认定的一种专门工作,是修订后的保密法授予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职权。近年来,有关办案机关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得到加强,密级鉴定工作逐渐规范,相应的工作机制也不断完善。随着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厘清的问题,尤其集中在密级鉴定工作的程序方面。
密级鉴定程序的必经性问题所谓必经性问题,是指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是否都必须经过密级鉴定程序的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对于每一个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是否都必须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这个问题可以从法律依据和工作实践两个层面考查。法律依据层面。作为部门规章的1998年《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密级鉴定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密级鉴定工作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密级鉴定工作的步骤,其中第一步就是“审查被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无进行密级鉴定的必要”,这就意味着经审查可能会有一些案件因缺乏必要性而被排除于密级鉴定程序之外;修订后的保密法第四十六条则将必经性问题作为启动密级鉴定程序的实质性要件,规定办案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这就把密级鉴定程序的必要性审查决定权授予了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监察以及审判等办案机关,而是否受理则由相应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工作实践层面。在近几年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确实遇到过一些无须密级鉴定的情况,比如,一是案件涉及的材料在泄露前已经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解密;二是案件涉及的材料已在查处其他案件时被鉴定过;三是属于不证自明的事项,仅从一般常识就可以判断案件涉及的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综合以上两个层面的分析,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无须经过密级鉴定程序的案件,亦即密级鉴定并不是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的必经程序。
提请密级鉴定的主体和目的提请密级鉴定的主体是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等。《密级鉴定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地市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内同级和县级地方办案机关提起鉴定的事项进行密级鉴定,修订后的保密法第四十六条已经将密级鉴定权收归国家和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具有密级鉴定权,这就产生了一个地市级及以下地方办案机关应当向谁提请密级鉴定的问题。根据属地管理、同级对应的原则和合理分流的现实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内同级办案机关提请鉴定的事项进行密级鉴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中央一级办案机关提请鉴定的事项进行密级鉴定,而地市级及以下地方办案机关直接向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密级鉴定于法无据。在实践中有一种做法,即地市级及以下地方办案机关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密级鉴定申请,再由该部门转交有密级鉴定权的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这种做法虽然没有违反任何强制性规范,但地市级及以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既无法参与必要性审查,又无权进行密级鉴定,仅仅充当“二传手”,徒然增加无谓环节,因此不宜采取此种做法。笔者认为,由地市级及以下地方办案机关的上级(省级)机关统一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比较合适,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可以避免越级提请;二是上级机关法制部门的把关有利于保证提请鉴定事项的质量;三是归口管理也有助于相应的数据统计和趋势研判。值得注意的是,密级鉴定的目的具有单一性,即进行鉴定的唯一目的,就是为办案机关办理各种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提供事实依据,任何基于非办案目的而提请的密级鉴定,都因缺乏法定事由而不宜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密级鉴定的基本环节对通过必要性审查而进入到正式密级鉴定程序的事项进行鉴定可以分为三个环节:1.初审环节。首先查明待鉴事项的出处或来源,审查待鉴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为下一步鉴定程序奠定基础,确定待鉴材料的产生机关、单位以及产生时间和泄露时间是进行实质性鉴定的前提。如某些人出于各种目的对自己收集、整理或撰写的材料擅自标注“机密”、“秘密”等字样,这完全是当事人臆造出来的东西,遇此情况则可以终止密级鉴定程序。再如案件查处工作中经常发现的泄露时间先于解密时间的情形,即在密级鉴定时涉案国家秘密已经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解密,但该国家秘密被泄露时还未解密,此时就必须查清泄露的具体时间节点,这也是密级鉴定的关键内容。2.征询环节。一是向有关部门或办案机关了解与鉴定工作有关的案情;二是向待鉴材料的产生机关、单位或其业务主管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并由其对材料泄露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危害评估提出意见;三是必要时可以征求有关专业技术部门以及专家的咨询意见。征询环节有两点需要注意,其一秉持办案与鉴定相对独立的原则,牢记先有国家秘密才有泄密案件的基本逻辑,向有关部门或办案机关了解的仅限于鉴定工作所必需的内容,绝不能让具体案情影响到密级鉴定的实质性方面;其二无论是产生机关、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还是专业技术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在密级鉴定程序中都仅属于咨询性意见,只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密级鉴定的参考依据。3.决定环节。在初审和征询环节的基础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参考待鉴材料产生机关、单位或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密级鉴定意见以及相应的专家论证意见,对待鉴材料全面审查后作出最终的鉴别和认定,并出具密级鉴定书。值得注意的是,密级鉴定书具有普适性,在鉴定书正文中不宜使用提请密级鉴定机关名称作为抬头,可以将鉴定书作为附件附在反馈给提请密级鉴定机关的回函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