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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识”教育 2016年第2期
发布单位:时间:2018年05月30日

  [保密工作的性质] 保密工作的性质,是指保密工作的本质、特点。现阶段,我国保密工作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一任务决定了保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群众性、防御性、专业性。
  政治性。保密工作的政治性,首先表现在阶级性上。我国的保密工作是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具有预防和打击窃密泄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作用。其次表现在它的根本任务上。革命战争时期,保密工作为夺取政权、保障革命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工作为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保密工作为保障、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群众性。保密工作的群众性是由国家秘密产生、运行、分布形态特征所决定的。国家秘密分布在国家各个行业领域的各项工作中,保密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相连,与涉密的业务工作是一种融合关系,与特定的人群紧密相连,体现在特定人群的职能活动之中,这就决定了保密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
  防御性。保密是相对于窃密、泄密而存在的,所采取的一切手段和方法都是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防范国家秘密被泄露、被窃取。保密工作的防御性,决定或影响着保密工作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必须建立在以预防为主、积极防范的基础上。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开发应用先进的保密科学技术,开展经常性严格的保密监督检查等,都是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
  专业性。保密工作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科技、文化、教育、政法等各个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机关单位保密工作人员来说,既需要精通保密知识,也需要通晓本行业业务知识,将保密工作结合业务工作一起做好。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而言,不仅要精通保密法律、保密管理等本职专业知识,还要了解和把握各个行业领域国家秘密事项范围和分布形态,以及各行业领域保密工作的基本特点、规律和原则,掌握、吸收并充分运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最新知识和成果。

  保密干部须知
  [保密工作主体和客体] 保密工作主体,是指保密工作职责、义务的承担者,是保密工作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根据保密法第三条规定,在我国,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都是保密工作的主体。
  保密工作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所指的对象。从组织、机构和人员方面讲,保密工作主体和客体具有双重性,主体又是客体,客体也是主体。例如,就保守、保护国家秘密而言,产生、使用、管理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和有关人员,是保密工作的主体。但相对各级保密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而言,各个涉密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则又是保密工作的客体。各级保密组织机构在履行保密管理职权的情况下,是保密工作主体,但在接受上级组织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时,又是保密工作的客体。从具体的保密工作指向看,保密工作的客体,是指国家秘密及承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行为、场所、部位、设施、设备等。

摘自《保密工作》201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