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保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7〕28号)要求,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宣传法规处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检查技术处、检测技术中心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前送宣传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本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拟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行政许可:涉密信息系统检测评估;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使用审批;对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乙级资质单位审核转报;涉及国家秘密的货物、服务采购审查确认。
(二)行政强制: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三)行政检查:保密检查及泄密案件查处。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填写《沈阳市国家保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并提交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主要事实、处理意见、适用依据、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四)经过抽样、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
(五)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向宣传法规处提交审核材料之日为受理日,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领导小组负责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第六条宣传法规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宣传法规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八条宣传法规处审核完毕后,应当在《沈阳市国家保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中提出意见,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处理,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或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不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8月1日印发起执行。